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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联署要求修改物权法明晰公共物业产权 建议书发出方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委会认为,《物权法》(草案)第七稿不但没有明确业主的共有权利,反而将开发商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合法化,并且取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必将使社区矛盾更加激化。 指《物权法》(草案)第六章损害业主权益,将加剧社区矛盾 提出修改意见 明确公共物业归业主 业主大会具法人地位可提起诉讼 深读指引 昨天起,广州业主开始进行联署签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呼吁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修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部分条款,以进一步维护小区业主合法财产。 在7日进行的国奥与英冠球队热身赛中,双方发生冲突导致比赛中断…… 因此,建议书请求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明确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可以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为非赢利性法人机构。 据称,目前广州已有近百家业主委员会和十多家业委会筹委会参与由北京等业主发起的这一行动。《物权法》(草案)将可能在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通过。 全国业主联名上书广州业主响应 1月21日,北京部分业主委员会建议,运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各地业主联署向全国人大提出要求,对《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款应作出修改或规定,明确业主应有的权利。 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委会认为,《物权法》(草案)第七稿不但没有明确业主的共有权利,反而将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和附赠等方式侵害业主共有权利的行为以允许约定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并且取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这必将引起社区的更加动荡不安,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公共物业产权不清业主自治地位不明 广州业主的建议书指出,《物权法》(草案)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部分条款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应有权益。 目前,各地侵犯业主公共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公共物业产权不清,公共权益屡遭侵犯;利益集团凌驾于法律之上,小区配套公建房屋和设施如车库、车位等以约定的方式被开发商出售、出租、抵押,物业暴力此起彼伏;业主自治团体成立困难、独立主体地位长期不明;业主自治门槛太高,自治机制运作不畅。 建议修改第六章5条内容 建议说,业主要求《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和增加规定,明确业主应有的权利: 一、区划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归业主共有 1.第七十二条更改为: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并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依法属于国有部分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和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说明]《物权法》(草案)开始几稿规定了这些,后来在审议过程中被逐步取消,使得住宅小区内的产权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业主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开发商侵占,随意更改规划、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现象十分突出。 2.第七十三条更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标准配套公建的车库、车位、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用房、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办公用房、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道路、绿地等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服务房屋和设施、场地归业主共有,不得销售或赠送给特定人。 3.建筑区划内规划标准配套公建的水、电、气、热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不得销售或赠送给特定人,但依法属于国有部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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